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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辦理「安慶圳大排(0K+000~1K+500)排水路整治工程」徵收土地案,土地原所有權人林永振先生等人(如後附清冊)因公告、發價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。

刊登日期:2020/4/22
發文日期:2020/4/22
發文字號:府地權一字第1092706388A號
主旨:本府辦理「安慶圳大排(0K+000~1K+500)排水路整治工程」徵收土地案,土地原所有權人林永振先生等人(如後附清冊)因公告、發價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。
依據: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一、本案土地係奉內政部108年11月7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049號函准予徵收,並經本府108年11月12日府地權一字第1082719039A號函辦理公告徵收(公告期間:自108年11月13日起至108年12月13日止,共30日)。通知發價文號:108年11月12日府地權一字第1082719039B號於108年12月27日上午10時至11時30分在本縣虎尾鎮農會辦理發放,因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,部分繼承人已合法送達,其餘因送達處所不明,致通知函無法送達,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。
二、本案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,於109年3月2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國庫保管專戶保管,視同徵收補償完竣,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,逾15年未領取者,即歸屬國庫。因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,其合法繼承人於公示送達公告通知之日起欲領款者,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附相關繼承證明文件至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(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電話:05-5360471)以申請書辦理收件後再另案通知領取。如無法親自領款者,亦可委託他人代領,惟除應附前列各項證件外,代領人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1份、印章並附委託書2份。
三、檢附本案公示送達清冊1份。
附件:
  • 安慶圳大排(0k+000~1k+500)排水路整治工程